20元购进35~50元销售
年12月3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郭某、陈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5月至年5月间,郭某提供生产设备及原料,陈某、郭某行(在逃)生产,用*明胶生产假冒的豫某公司、冀某公司的阿胶、龟甲胶、鹿角胶。上述药品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按假药论处;
年11月至年初,郭某、陈某向安国市的田某以每盒50元的价格销售其生产的假冒的阿胶、龟甲胶、鹿角胶,共计余盒。田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年11月、12月间,郭某指使张某寻找销售假药市场,张某分3次以每盒20元的价格购买郭某生产的假冒阿胶盒,龟甲胶盒,鹿角胶盒,以每盒35元的价格卖给亳州市的杨某。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认为,郭某购买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伙同陈某等人生产假冒阿胶、龟甲胶、鹿角胶等药品,经鉴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被告人郭某、陈某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达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张某明知是假药仍购进并销售,金额达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田某明知是假药,仍购进金额为元的假药进行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三、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四、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五、扣押在案的假冒豫某公司、冀某公司的阿胶、龟甲胶、鹿角胶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郭某非法所得人民币6元、陈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元、张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元依法予以追缴。
六、犯罪嫌疑人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支付安国市人民检察院刊登公告费用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