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上海亲民至臻大药房涉嫌违法进购药品案》处罚决定书,上海亲民至臻大药房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没收违法物品、并罚款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亲民至臻大药房于年11月从非正当渠道他人处分别购买了2盒阿胶(克,批号:)、2盒龟甲胶(克,批号:)和2盒鹿角胶(克,批号:)。上述药品中,除去1盒阿胶当事人留作自用外,其余5盒上述药品均放置于当事人药店的药柜对外进行销售。其中,阿胶标价为元/盒,龟甲胶标价为元/盒,鹿角胶标价为元/盒。
至案发时,亲民至臻大药房尚未售出上述药品,故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元(元/盒*1盒+元/盒*2盒+元/盒*2盒),不足五万元。
当事人向非正当渠道他人处采购上述药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药品经营企业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4月24日修订)第七十九条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没收阿胶1盒、龟甲胶2盒和鹿角胶2盒,合计1.25公斤;罚款人民币元整。
(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