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6月5日联合国第46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院发布了年度江苏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件,无锡中院环保庭三大案件入选。年8月17日,央视2台“经济与法”栏目播出《多肉植物的哭泣》,对沈鹰、方磊、时雪峰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案进行了专题报道。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市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江阴市长泾栋梁生猪养殖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时入选最高法院十大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无锡市化工助剂厂与无锡市滨湖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处罚案首次对环保行*处罚程序对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严格审查。
案例一:沈鹰、方磊、时雪峰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案
年至年,被告人沈鹰使用自己的账户或与被告人方磊、被告人时雪峰合谋,在亿贝网(Ebay)上竞拍或通过电子邮件与国外卖家直接联系,先后购买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的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数额合计人民币.34元,并让国外卖家将上述珍稀植物直接邮寄或转运至中国境内。年4月至5月,被告人方磊通过电子邮件与美国卖家直接联系,购买仙人掌科珍稀植物数额共计折合人民币.89元,并让国外卖家将上述植物集中转运至越南,后指使被告人时雪峰通过越南边民,绕过中越河口口岸边境设关地走私进境。案发后,无锡海关缉私分局在被告人沈鹰、方磊、时雪峰处查获上述部分珍稀植物共计株。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珍稀植物是宝贵的生物资源,是全球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列为如受到贸易影响具有或可能成为灭绝危险的物种,禁止国际间非法进出口贸易。被告人沈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在明知龟甲牡丹等涉案珍稀植物是国家禁止贸易、携带、邮寄入境物品的情况下,单独或指使他人,或与被告人方磊合谋,先后购买涉案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再通过国际邮寄、或由方磊指使被告人时雪峰绕关走私等手段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14日作出()苏02刑初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沈鹰、方磊、时雪峰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本案是中德海关首次深度联手侦办,两国七地同时开展行动破获的一起跨境走私大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海关查获数量最大的走私濒危多肉植物案件、海关总署一级挂牌督办案件、年海关十大经典案件。该案的审理、判决不仅惩戒了破坏珍稀濒危植物,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对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法律、自觉保护珍稀植物资源起到积极的宣传、引导作用。
案例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市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江阴市长泾栋梁生猪养殖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上世纪末成立的长泾栋梁生猪养殖场系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与周边村庄居民距离较近,项目建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应配套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年9月,环境公益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经实地调查,发现该养殖场的污水治理设施形同虚设,粪便、沼液未依法利用和处理,随意排放到周边沟渠、河道,造成邻近区域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中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浓度均已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两级环保部门多次要求该养殖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整治环境污染,并作出相应的行*处罚,但该养殖场未履行到位。故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其为被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养殖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被污染地区生态。
年10月27日,法院对被告进行现场勘验,采取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告持有的生产报表、生产日志、原辅材料台账等相关资料,对其污水处理、排放及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委托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在其三个生态净化塘、最近较大河流水域采集水样进行检测鉴定;同时,裁定被告立即停止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行为。11月2日,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提交了《监测报告》,显示周边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本案审理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经当地农林等部门盖章确认的修复方案,欲按照该方案进行环境污染修复。经庭审质证和专家论证,该方案无法达到环境修复目标。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制定修复方案,并以重新制定的方案为依据进行环境修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是畜禽规模养殖发展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该院于年6月2日作出()锡环公民初字第1号判决,判令被告必须严格按照修复方案的要求恢复生态环境,禁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报告环境修复落实情况;若未能达标,法院有权交由第三方治理,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畜禽养殖类污染防治也开始进入司法视野,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成为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