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苏秉琦先生《关于仰韶文化的若干问题》原文发表于《考古学报》年01期。文中界定了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与庙底沟类型的内涵,讨论了两者的文化特征与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仰韶文化的分期、分布、社会性质,及其与马家窑、大汶口文化的关系等问题。由于当时资料有限,文中的一些认识与现今学界的一些观点存在出入。为便于阅读,此处省略注释。目次
一、引言
二、什么是半坡类型和什么是庙底沟类型
三、庙底沟类型主要文化特征的分析
四、半坡类型主要文化特征的分析
五、庙底沟类型同半坡类型的关系
六、年代和分期
七、社会发展阶段
八、分布和分区
九、同其他原始文化的关系
一〇、结语
七、社会发展阶段近几年来,在一部分考古工作者中进行了关于仰韶文化社会性质问题的讨论。有些同志认为它是母系氏族制,也有些同志认为已经进入父系氏族制。这是我国原始社会史上的一个大问题。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探讨,应分几个步骤:第一,仰韶文化诸遗存的年代分期;第二,各分期的社会文化面貌;第三,各分期各自处于原始社会发展过程中哪一个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第一点,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这一点前边已经论述过了;第二点,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下面准备就现有可资利用的材料中所提出的线索加以阐述;第三点,只提出一些个人的暂时的看法,提供大家讨论。仰韶文化的两期,在社会文化面貌上具有明显的差异,表现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在生产工具的制作技术上,仰韶文化后期比前期具有明显的进步。突出的一项是推广使用了切锯技术,就是先把大块石料切锯出所要制作工具的大致形体,再加工琢磨成所需要的工具。使用这种制作技术的优点之一是扩大了选用石料的范围,可以不受或少受原石材料形体的限制,可以完全按照需要选择石材,进行加工成型,制作出大小形式完全符合要求的工具,例如,大型、薄体、宽刃的工具,或小型、精致、棱角整齐的工具,从而使社会生产力提高一步。这种技术的发明不一定是仰韶文化后期的事情。但它的被推广使用看来是在仰韶文化的后期而不是前期。应用这种技术加工过的石料标本在半坡等地发现过。我们在仰韶文化前期遗存中所见的石斧、石锛,一般都缺乏整齐的棱角而保留着部分的石料皮层;罕见通体琢磨加工的工具。这说明这时候人们一般是选用自然石块,经过部分加工制成工具的。而在它的后期则普遍出现棱角整齐、薄体、大型,或精细、小型的铲、斧、锛、凿,如庙底沟出的棱角整齐的小型石斧、小型石锛、小型石凿,大型薄平杏叶状石铲,泉护村附近太平庄墓出的大型薄平梯形石铲、石斧等(图一一)。图一一庙底沟类型晚期出土生产工具1.《庙底沟与三里桥》图三八,12.同上,图三七,73.同上,图三七,、5.同上,图三八,6、76.同上,图四〇,.同上,图三九,27、8.华县太平庄墓出土石器的穿孔技术在后期也有所改进。如庙底沟、王湾(二期)出的带磨槽穿孔石刀(图一一,5),同庙底沟二期文化的一样。泉护村附近太平庄墓出的一件石斧的穿孔是从一面直穿透的(图一一,8)。在生活用器的制作技术上,后期出现小型轮制陶器。如泉护村的仰韶文化后期遗存中出土一件小陶碟,底部带有明显的轮旋纹。这是前期所未见过的。这是轮制陶器技术的一项新的试制品。这类标本在南阳浙川下集仰韶文化遗存的相应阶段有更多的发现。这些属于技术上的新成就,不仅说明仰韶文化后期的生产发展水平有所提高,还说明在经济上必然会带来社会分工的新发展。就是说,农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制陶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不仅会加强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还会酝酿着社会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脱离农业而独立的苗头。仰韶文化后期在社会关系上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个重要的现象是,氏族墓地埋葬秩序开始被破坏和对少数墓的厚葬。元君庙、横阵村的仰韶文化后期墓地流行一种合葬墓。合葬的典型例子是包括成年男女和幼儿,一次葬和二次葬。一墓中既包括了不同性别的成年和幼儿,而且根据我们的分析,如果说他(她)们是属于同一个母系家族的,还该是属于不同辈份的。通过对元君庙墓葬的分期结果证明,整个墓地分为两组、六排,每组三排,各组墓是按照自己的顺序排列,埋满第一排,再埋第二排、第三排。两组墓是平行埋葬的。由此看来,整个墓地两组之间,以及各组各墓之间,是秩序井然的,是符合于氏族制传统习俗的;但同时,每一座墓把属于不同辈分、不同性别、成年和幼儿埋葬在一起,却又是同氏族制的传统习俗相抵触的。有些同志设想这埋在一起的是属于一个母系家族,这是值得深思的一个论点。我们知道,在母系氏族制的盛期,氏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而这一单位又是按性别、辈分、年龄(成年和幼儿)区分开的。现在出现的这种一方面人们把同氏族的人按照死去的顺序整齐地埋葬在同一个墓地上,这是符合传统习俗的;另方面人们却又把近亲血缘的不同辈分、不同性别、成年和幼童埋在一起,这又说明旧的传统习俗已被突破,酝酿着新的社会变革。半坡墓地则表现为另一种情形,它的纵横排列顺序北部相当整齐,东部和南部则比较凌乱,方向也不一致。两者情形不同,但它们都说明仰韶文化后期旧的氏族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制度逐渐受到破坏,则是一致的。元君庙五十七座墓中,从葬具和随葬品看来,一般差别不大,但有五座比较特殊的厚葬现象。五座墓的骨架各不相同,有老年男性单人葬、成年女性合葬、少年女性幼童合葬、成年女性幼童合葬和成年男女与幼儿合葬。它们的厚葬情形,有墓穴加砌砾石,陶器较多(6-16件),有骨珠、骨笄、骨针、蚌刀或猪下颌骨、鱼骨等。半坡墓地也有一座厚葬的墓,主人是一个3-4岁的小孩,有木材葬具,随葬陶器六件、石珠六十九件、石球三件、白玉坠一件,共七十九件,还有粟盛在器中。更值得注意的是,半坡墓地凡是有随葬品的都仰卧直肢,而无随葬品的墓中有俯身葬十五个,屈肢葬四个。属于庙底沟类型晚期的太平庄(泉护村南)墓,主人是成年女性,情形更为特殊一些。头西脚东,直肢仰身。随葬品有细泥黑陶小口瓶一件,细泥黑陶钵一件,红砂陶釜灶一套,黑泥质大型陶鸮鼎(尊)一件(图一二),石铲一件,有穿石斧一件,骨匕十四件和骨一件。这些随葬品在遗址中都很稀罕,特别是那件大陶鸮鼎(高约36厘米)在遗址中根本没发现过同类之物。此外,这座墓附近再无其他墓葬,更说明死者在氏族中的特殊地位。图一二陶鸮鼎(华县太平庄墓出土)有关仰韶文化后期住所的变化,我们可以从半坡和南阳*山的情形看到一个大概的趋势。半坡晚期的方形房子变为长方形,面积加大,灶也加大加深。附属的窖穴也加大(从早期的最大直径在l米或1米以下变为多数在1.8米以上)。南阳*山遗址的文化性质还有待深入研究。我们从它出土的文化遗物看来,是同洛阳王湾仰韶文化遗存二期大致相当的,而且它位置又在仰韶文化主要分布范围之内。所以,我们也不妨暂把它放在仰韶文化晚期一起来考察。这里发现的房子,除单间式的方形房子外,还有双间和多间式的房子。仅仅根据这些,我们自然不能断言仰韶文化的晚期,私有制已经出现,“家”已经成为社会基本单位。但是我们可否说它业已向这方面迈出了第一步呢?在庙底沟、半坡两类型典型遗址出土的彩陶纹饰的变化,鱼、鸟和植物图案从写实或逼真,描绘谨严,变化到图案化、简化,直到分解、消失,我们不仅应从技术、经济方面去寻找原因,还应该从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中来加以解释。因此,我们似乎不能认为仰韶文化的两期是属于可以不加区别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看来,它的前期还在原始社会氏族制的盛期——上升阶段,而它的后期则已经越过了这个发展阶段。我们从它们后期全部材料中,还看不到足以说明它业已进入父系氏族制的任何社会迹象,还看不到它业已具备进入父系氏族制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知道,以父家长制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构成的父系氏族制,意味着原始公社氏族制的解体,这是动摇了原始社会基础的一次革命。这一革命变化的到来,应该有其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而不可能是一下子实现的。我们可否这样说,仰韶文化的后期,正是我国原始社会氏族制从它的上升阶段的终点到它的发生革命变化阶段的起点之间的文化遗存呢?就是说,它的后期还是母系氏族制,但是在它的胞胎内孕育着新的萌芽;而更大的变化则是在它的后期结束以后的文化阶段。另外,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从各方面看来,在仰韶文化分布的中心范围内,它的后期的变化,陕县以东的部分要比陕县以西的部分更为明显;而它的西半部的西安以东的部分又比西安以西的部分更为明显。这是否说明它的后期各地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东边要比西边更高更快一些呢?八、分布和分区这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仰韶文化的分布中心在哪里,它的外围范围到哪里?(2)在它的中心范围内的主要区域性变化和变异如何?首先让我们从仰韶文化的发生来看。根据宝鸡北首岭、华县元君庙等遗址包含的下层文化同半坡类型的仰韶文化遗存之间的叠压与渊源关系,我们可以大致判断,仰韶文化这一类型文化遗存的发生的中心是在关中西部一带。如前所述,庙底沟类型的文化遗存的发达中心不出西安——陕县之间。据此我们可以推测,仰韶文化的这一类型的发生的中心可能就在华山脚下。晋南豫西的仰韶文化遗存虽有所不同,但也有共同之点。重要的一点是它们的彩陶图案题材都是以编结织物为主,包括绳索、条辫、席、网、布纹等。这说明这一地带诸类型仰韶文化遗存的发生中心就在汾、涑、伊、洛之间的*河两侧。由此推测,仰韶文化的发生不出关中和晋豫之间这一狭长地带。其次让我们从仰韶文化的发展来看。分布在宝鸡——陕县之间这一东西狭长地带的半坡、庙底沟两类型文化遗存,包括了两者从早到晚密切衔接的整个发展过程。从晋南到豫西,包括晋南、洛阳、南阳三个地区的这一南北狭长地带的仰韶文化遗存,也各自有其从早到晚的发展过程。甘肃东部的平凉——天水间这一南北狭长地带,根据一些调查材料看来,也包括了仰韶文化从早到晚的各个发展阶段。三个狭长地带构成一个“H”字形,东西全长约公里。各地仰韶文化遗存在文化面貌上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它们的共同点是基本陶器组合都是小口瓶、砂陶罐和细泥彩陶盆钵,其中最具特征的器物是小口瓶。看来,这大概就是仰韶文化的中心分布范围。再让我们从仰韶文化的传布来看。西到洮河流域的临洮一带和青海东部边缘的民和一带,发现的仰韶文化遗存中的彩陶盆钵和小口瓶,都同前边所述庙底沟类型的典型器物组合(三)组相当。东至郑州一带,如较早的后庄王遗址所出的双唇小口尖底瓶和彩陶罐,也同前边所述底沟类型的典型器物组合的(三)组相当。南至陕南汉中与湖北襄阳间的汉水流域一带,都发现仰韶文化遗存。以郧县大寺遗址下层为例,它所出的彩陶盆钵和小口瓶,同庙底沟和半坡两类型的典型器物组合的(一)(二)组相似。北至内蒙古托克托县一带,可以白泥窑子、喇嘛湾遗址材料为例,出土彩陶盆钵和小口瓶也同半坡和庙底沟两类型的典型器物组合的(一)(二)组相似。这一范围也就是仰韶文化的外围范围。如以潼关为中心,西北方半径约长公里;东南方半径约为公里。这说明仰韶文化向西北方的传布要远于向东南方的传布;而向南北两方的传布主要是在它的前期阶段;向东西两方传布主要是在它的后期阶段之初。最后,让我们从它的发展的阶段性或不平衡性来看。在它的中心范围之内,可以从陕县一带把它分为东西两部分;在两部分之内,西安以东地区同西安以西地区有所不同,晋南地区、洛阳地区、安阳地区又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在前后两期之间,是东半部比西半部阶段性明显,而西安以东地区又比西安以西地区阶段性明显。西安以东地区同西安以西地区发展阶段性的差异,在前边已有所说明。洛阳地区前后两期之间的阶段性变化,再举例补充说明如下。1.红灰陶比例:以伊川土门试掘探沟统计数字为例,红陶在前期占60-70%,在后期只占36%;灰陶在前期只占5%~6%,在后期占17%。2.陶器的种类形制:后期鼎、豆增多;壶、罐逐渐代替小口尖底瓶;出现薄壁黑陶杯;折腹盆的轮旋部分逐渐扩大。3.彩陶:后期完全类似庙底沟类型的植物花纹图案彩陶盆钵消失,以网纹带为主的彩陶罐流行,这种花纹也越来越草率。4.生产工具:后期除出现具有平整截面和棱角的石斧、石锛、横磨沟槽的穿孔石刀等外,还出现有肩石锛、有肩石铲等。拿洛阳地区同自陕县以西地区的仰韶文化遗存的前后两期之间的变化互相对比,两者的共同之点是,两期之间的分界线的时间相当,内容相似。这说明它们的这一转折变化,都主要是由于它们自身的社会规律性发展的结果,但它们两者之间又有差异。洛阳地区的前后两期之间在文化内涵上具有比关中地区前后两期之间更为明确的中间分界线,即后期与前期在文化面貌上有较大较快的变化和变异,从而很容易给人一种印象,陕县以西的仰韶文化遗存从早到晚联系密切,而洛阳地区前后两期之间则判然不同,在同一遗址的发掘工作中常常使人感到似乎有些突然。南阳地区与洛阳地区邻近,两地区的仰韶文化遗存比较接近,但又有不小的差别。试以年发掘的浙川下集遗址为例加以说明。下集遗址的下、中两层相当仰韶文化的两期。下层出有庙底沟类型的典型器物Ⅰ、Ⅱ式双唇小口瓶,又出有半坡类型的典型器物Ⅰ、Ⅱ式葫芦口瓶,还出有类似庙底沟类型的Ⅰ-Ⅲ式蔷薇花纹彩陶片。中层出有类似庙底沟类型的Ⅳ式蔷薇花纹彩陶盆。中层与下层比较,突出的变化是:彩陶大幅度地减少(从约占20%减至约占3%);两种小口瓶发展中断;出现类似屈家岭文化的蛋壳彩陶杯、圈足壶等。两期之间的阶段性变化异常明显,而在后期文化面貌上的变异似乎比洛阳地区还要显著一些。此外,鼎、豆在两地区仰韶文化遗存中都占有一定的分量,而南阳地区尤其多些,豆及其他圈足器更为突出;网纹带彩陶、穿孔石锛、有肩石器等出现的时间,在南阳地区似乎也比在洛阳地区早些。总结起来,我们可以归纳为两点:1.以关中为纽带,联结甘肃东部、晋南和豫西,形成仰韶文化的中心范围;在它的邻近地区形成一个外围地带。从它的中心地区向外围的推进,先南北,后东西;向西北推进较远,向东南推进较近。2.在仰韶文化的中心分布范围以内的区域性变化,主要表现在陕县以西和陕县以东的不同。所以会产生上述这些现象,我们除去可以从仰韶文化发生的多元性和它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性,以及必然会有的种种变异性得到部分的解释之外,它同其他原始文化的关系也是我们必须加以考察的一个方面。九、同其他原始文化的关系这是一项复杂的研究课题。我们现在只准备就两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1)仰韶文化同其西部邻近原始文化的关系;(2)仰韶文化同其东部邻近原始文化的关系。仰韶文化同其西部邻近原始文化的关系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仰韶文化同马家窑文化的关系;(2)马家窑文化诸类型文化遗存之间的关系。前边已经讲过,仰韶文化前期遗存的分布范围包括甘肃东部,而它的后期遗存的分布范围则可达洮河、湟河(青海的东部边缘)。我们知道,在渭河上游和洮河流域都发现过马家窑文化同仰韶文化两种遗存重叠堆积的遗址,证明了马家窑文化出现的时间晚于仰韶文化。根据近年发现的材料,我们对马家窑文化诸类型的文化遗存及其相互关系有了更多的知识,从而使我们对它们同仰韶文化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顺便在这里提一下,年在兰州青岗杈遗址发掘的一座半山类型的房子,是一个重要发现。出土的十多件能复原的陶器,其组合基本上同过去发现的同类型墓葬随葬陶器组合一致。首先,我们认为马家窑文化的马家窑、半山、马厂三类不同的遗存应该加以区分。三者分布交错,但范围各不相同。马家窑类型主要分布在甘肃东部和中部,往西延伸到武威;半山类型分布在中部;马厂类型则分布在中部和河西走廊,直到酒泉(下河清、谷家坪滩)。三者的年代关系,有先后,也有交错。马家窑类型的发生较早,半山类型次之,马厂类型较晚。从文化关系上看来,马家窑类型同马厂类型的关系是以半山为中介;而三者同仰韶文化的联系则以马家窑类型为最明显。马家窑类型诸遗存中,甘肃东部静宁威戎城(镇)出土一件小口双耳彩陶瓶,同庙底沟类型仰韶文化的泉护村遗址中期的一件同类器(图一〇,2)体形相似,它的彩绘图案还保留着同庙底沟类型的蔷薇花纹相似的构图技法。属于马家窑类型的兰州小坪子遗址出土一件小口双耳彩陶瓶,则同泉护村仰韶文化遗存的晚期同类器(图一〇,3)体形相似。兰州西坡□(“□”原字为“山+瓜”,编者注)和雁儿湾两处马家窑类型遗址的材料经过初步的比较分析研究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它们的年代略有不同。它们所出的彩陶钵的型式变化,大致同泉护村遗址的中晚期仰韶文化遗存中的同类器型式变化序列相似。西坡□遗址的一个灰坑(H9)中还出土一件彩陶钵(残片),它的彩绘图案虽不完整,但我们可以看出其构图特征同庙底沟类型的蔷薇花纹图案Ⅳ式相似。属于马厂类型的兰州白道沟坪墓葬出土随葬陶器组合中的彩陶罐和豆的型式变化序列,基本上同洛阳王湾二期的一至三段的同类器的型式变化序列相似。由此可见,仰韶文化遗存在甘肃境内的移动方向是自东部到中部;马家窑文化中出现时间较早、同仰韶文化联系比较密切的马家窑类型遗存的移动方向也是自东部到中部,显然是从马家窑类型派生出来的,出现时间稍晚的半山、马厂类型遗存,则是自中部向西延伸直到河西走廊的西端。因此,我们似乎可以说,甘肃境内的马家窑文化诸类型同仰韶文化的相互影响关系,后者始终居于主体地位。从泰山南麓起,沿海、沿长江,到鄂西北角的江汉之间这一弧形地带的诸原始文化的相互之间的年代关系和文化关系,是有待我们深入探索的一项课题。仅仅是自泰山以南到长江三角洲这一狭长地带的青莲岗——大汶口诸文化遗存之间的年代与文化关系问题,也还有待我们进行更多的工作。现在我们只能根据现有材料和研究成果,勾画出一个大略轮廓。年发掘的江苏北部郅县大墩子遗址,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这类文化遗存的年代、分期与文化关系问题的重要线索。大墩子遗址的上、下两层文化遗存出土遗物虽不多,但我们可以利用同它的下层文化相当的-年发掘的南京市北阴阳营下层的文化遗存以及属于下层的部分墓葬材料,利用同它的上层文化相当的年在大汶口发掘的墓葬材料,看出它的前后两期的大致社会文化面貌。大墩子报告编写者认为“刘林类型的遗存约略晚于中原的仰韶文化,而青莲岗类型的遗存(仅指苏北)约与中原仰韶文化同时”。我们认为,这一论点基本上是正确的。不过,我们如改换一个提法,说青莲岗类型或大墩子下层文化与仰韶文化前期同时,刘林、大汶口类型或大墩子上层文化与仰韶文化后期同时,似乎更恰当一些。大墩子报告编写者没有提出详细的论据,我们在此可以补充以下几点:1.同大墩子下层文化相当的北阴阳营下层典型器物组合是鼎、豆、钵、釜,其中鼎、钵、釜的形制变化序列同洛阳、南阳地区仰韶文化前期的同类器的形制变化序列相似。2.同大墩子上层文化相当的大汶口墓葬的典型陶器组合是鼎、豆、罐(或壶)、背壶、鬶、杯等,其中鼎、豆、罐(或壶)的形制变化序列同洛阳王湾二期文化的一至三段的同类陶器的形制变化序列相似。3.大墩子上层文化的一座墓(墓30)中出土一件不完整的彩陶钵。同庙底沟类型的蔷薇图案的V式相当。大汶口遗址中也出有同类图案彩陶盆的残片。4.大墩子上层文化的一座墓(墓44)中出土一件彩陶盆上画八角形图案,同洛阳王湾二期文化初段出的一种六角形图案相似。大汶口也出土一件同类残片,中心部分作圆形而不作方块,同洛阳地区的六角星形图案更为接近。不过,洛阳地区出的这种六角星形图案具有附加部分,构图技法类似庙底沟类型蔷薇图案的Ⅳ式,从而使它具有某种植物花朵的形象更为明显。由此可见,东边的青莲岗——大汶口诸文化的两期是同仰韶文化的两期大体相应的;两者在文化上具有无可怀疑的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它们的前期,我们很难分辨两者的哪一方对另一方的影响更多一些,两者在文化面貌上的差异是比较大的;而在它们的后期,则显然像是东边对中原的影响要多一些。例如,在东边发现的那种彩陶是很个别的;而在中原所发现的鼎、豆等显然是受东边影响之下产生的东西,不仅已占有相当的比重,而且具有极其相似的型式变化序列,从而大大地缩小了两者在文化面貌上的差异。更值得注意的是,不论在文化面貌上,还是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我们都可以明显地看出,青莲岗——大汶口诸文化的后期比前期具有较仰韶文化的两期之间更为显著的变化。例如:1.在大汶口和大墩子上层文化中出的石铲极薄而具有直的穿孔,出有极为整齐的有段石锛和普通石锛,用蛇纹石等硬度不大的石料磨制的石刀和玉质工具。2.大汶口墓葬出的牙、骨、角器,如骨梳、骨匕、象牙雕刻器等,有的加工极为精细。3.我们从整个大汶口墓地平面分布图上看不出整齐的排列顺序,而只能在一些小的范围内才看得出一些排列的顺序。4.大墩子上层文化和大汶口两个墓群的随葬品组合都有男女之别,大墩子的分化情形更为明显。男性的有斧、锛、铲、樟牙勾形器、樟牙勾、骨鱼鳔、穿孔龟甲、猪牙、狗骨等;女性的有纺轮、彩陶、猪下颌骨等。5.对个别墓的厚葬情形更为突出。大墩子的一座男性墓(墓44)随葬器物53件,另一座男性墓(墓49)随葬狗骨架之外,还破坏了两具人架,后者随葬品少,而两臂曲张,左腿弯曲。大汶口座墓中最大的一座是女性墓(墓10),墓穴达4.2×3.4平方米,周围木材结构,中央另挖长方坑,头佩三串石质饰品,随身佩带有石斧、玉臂环、指环、铲、大型象牙雕筒、象牙梳之外,另有许多件精致的黑陶、白陶器和一个猪头骨。6.合葬墓情形同仰韶文化的有所不同。大汶口墓群中随葬猪头骨最多,其他随葬品也很丰富的是一座男女合葬墓(墓13)。男性随身器物远比女性为多,包括象牙琮、石铲、牙镰、骨匕、骨镖、骨镞等。大汶口另一座男女合葬墓(墓1)更为特殊,男性埋在正墓穴内,而女性则埋在正坑外的另扩的长方小坑内。随葬品集中放在男性的一方。问题是,大汶口或大墩子上层文化的这种变化究竟意味着什么?或者说,大汶口或大墩子上层文化同仰韶文化后期的这种差异究竟意味着什么?技术、经济和社会分工都有了新的发展,这是仰韶文化后期同大汶口或大墩子上层文化的共同现象。对个别墓的埋葬特别优厚一些,其中有的是男性,有的是女性,这也是两者共同的现象。合葬墓有成年男女,也有成年男女和幼儿,这也是两者共同的现象。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男女合葬的不同。我们如果说仰韶文化的元君庙、横阵村的是属于血缘关系的集体,那么,大汶口的则很像是属于姻缘关系的结合。前者是平等的关系,后者是不平等的关系。(2)大汶口或大墩子上层文化的墓地埋葬秩序显然比仰韶文化后期的更为混乱,这说明前者对传统习俗破坏情形更甚一些。所有这些现象,自然都足以说明大汶口或大墩子上层文化的人们,在社会经济方面有了更高的发展。但我们是否根据这些就能判断他们业已进入父系氏族制呢?我们似乎还不能马上就得出这样的结论。1.从这里所反映的社会现象看来,如对于氏族成员一律平等原则的破坏,对于氏族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破坏,我们似乎只能说是在旧的母系氏族内已出现与旧制度相违背的现象更为突出,矛盾更为尖锐一些。2.从这里所反映的经济现象来看,如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性提高,分配上的悬殊,似乎只能说促成母系氏族制最后让位于父系氏族制的经济条件已经接近边缘程度。3.大墩子遗址出土的猪骨,经过鉴定都在两周岁以上。大汶口的未经鉴定,看起来也差不多是这样。从猪骨的出土数量来看,大墩子上层文化的同下层文化的没有显著差别。这说明它的后期在社会经济上还没有发生飞跃性的变化。因此,我们毋宁认为,这里仍是处于和仰韶文化后期大致相同的一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即母系氏族制的最后阶段。两者的不同仅仅是在社会的发展水平上,新与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上,略有程度高低的差别而已。这正好说明,为什么这时期东部地区的人们对中原地区的人们发生了较大影响的原因。类似的情形,还有仰韶文化后期同它南方邻境江汉之间的屈家岭文化的关系,也表现为自南而北的影响要多于自北而南的影响。我们知道,江汉之间的屈家岭文化同鲁南苏北的青莲岗——大汶口诸文化是有密切关系的。在郧县青龙泉下中层出土的鼎、豆、罐以及有肩石器等器物组合及其型式变化序列,同洛阳王湾二期文化诸阶段之间的关系也很清楚。试把这时期这三方面文化联系的主导活动方向,图解如下:我们由此不难看出,在此期间内,我国民族文化关系上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其前期是以关中晋南豫西地带为其核心的仰韶文化向其周围扩大其影响为主;其后期则是以东南方诸原始文化集中其影响于中原地区的仰韶文化为主。正是由于这样一个发展过程的变化,遂使得在我国民族文化关系史上,还在原始社会上行阶段之末,就一方面形成了一个以中原为核心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把原来关系比较疏远的江淮河汉之间的诸原始文化联系起来,或者简单地说,以发源于华山之下的为一方,与发源于泰山之下的为另一方的诸原始文化,向建立起密切的联系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一〇、结语在关于仰韶文化的一系列问题之中,其中心问题是社会发展阶段(或性质)和民族文化关系。仰韶文化遗存可以统一地分为两期。两者之间联系密切,阶段性明显。它们应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两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估计,是探讨仰韶文化社会性质问题的关键所在。两期之间在社会文化面貌上的差异和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些具有明显特征的典型器物组合从发生发展到衰落消亡的完整过程;(2)在它的后期文化遗存中出现若干同旧因素或社会现象相对立的新因素或社会现象。这一由新变旧与新旧交替相结合的现象,既构成了整个仰韶文化发展过程的统一性质,又使得它具有划分为两个互相区别互相衔接的社会发展阶段的性质。我们如果说它的前期是母系氏族制,它的后期也只能还是母系氏族制。不同的是,它的前期似乎还处在母系氏族制的繁荣阶段,它的后期则似乎是已经达到了它的顶峰——最后阶段,并孕育着新的变化,而同原始公社氏族制的下行阶段的起点互相衔接。至于父系氏族制的产生,这一革命变化的实现则是在它结束以后的事情。从整个社会文化面貌上看来,仰韶文化向河南龙山文化早期或其相当诸文化类型的过渡,鲜明地反映了我国原始社会史上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飞跃发展,这正足以说明是它自身规律性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外来的影响。仰韶文化大约同传说神农氏时代相当,河南龙山文化的早期则大约同传说*帝尧舜时代相当。传说神农氏时代,是和平发展的时代,而传说*帝尧舜时代则是在战争中诞生的,是在新与旧、人们集团与人们集团之间尖锐的矛盾斗争中启幕的。由此可见,仰韶文化向河南龙山文化早期及其相当诸文化类型的过渡之所以具有如此显著的飞跃形式,是同这一历史背景分不开的。仰韶文化的两期是华族或华夏族(汉族)及其文化发生和最初形成的两阶段,也是华族同其他兄弟民族文化关系发展的两阶段。仰韶文化遗存有中心范围和外围范围的区别;在其中心范围内主要有以陕县一带为分界线的东部和西部的区别,在其中心范围的中心则有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区别。仰韶文化诸特征因素中传布最广的是属于庙底沟类型的。庙底沟类型遗存的分布中心是在华山附近。这正和传说华族发生及其最初形成阶段的活动和分布情形相像。所以,仰韶文化的庙底沟类型可能就是形成华族核心的人们的遗存;庙底沟类型的主要特征之一的花卉图案彩陶可能就是华族得名的由来,华山则是可能由于华族最初所居之地而得名;这种花卉图案彩陶是土生土长的,在一切原始文化中是独一无二的,华族及其文化也无疑是土生土长的。庙底沟类型的人们之所以成为最初华族的核心,并对远方邻近地区产生很大影响(主要是在仰韶文化的前期或初、中期),渭河下游在当时技术条件下具有较其他地区发展原始农业更为优越的自然条件,可能是原因之一;而庙底沟类型与半坡类型在经济生活上具有明显差异的人们交错杂居,从而使他们能得到互相补充,在经济上具有比当时其他地区的人们更为多样化的性质,可能也是一个原因。仰韶文化后期,在其中心分布范围内表现出东部与西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东部变化较大较快,西部变化较小较慢的现象。仰韶文化同其西北邻近与同其东南邻近诸原始文化的关系表现出两种不同的情形:它同其西北邻近诸原始文化的相互关系似乎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它同其东南邻近诸原始文化的相互关系则表现为前期联系不很密切,后期来自东南方诸原始文化的影响似乎更多一些。由此可见,华族文化同其他兄弟民族文化的关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诸地区之间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而变化的。由于这一反复变化的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遂使得华族文化在其初期发展过程中(仰韶文化时期),一方面确立了它在我国民族文化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另方面还为它的活动中心从华山附近移至中原,从而为它的进一步更高的发展,为它同其他兄弟民族文化关系的进一步更高的发展,做好了准备。(来源:稽古象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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