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
加工企业备案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二)《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该产品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检疫、加工监管,口岸海关验证查验并做外包装消*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销售、加工。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的备案管理。
三、备案条件:
1.申请药材品种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目录;
2.申请药材品种应列入实施检疫审批名录的动物或植物源性中药材;
3.提供的材料信息完整、真实、齐全、有效。
四、备案指引:
(一)申办流程
1、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行*相对人统一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