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
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莲芯、莲子芯精华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质检办食监函[]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物质应符合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
专此函复。
卫生部关于“*芪”等物品不得
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卫监督函[]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芪”和“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部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51号)的规定,罗布麻、苦丁茶、绞股蓝、银杏叶属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各省局不再受理企业的此类申请。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前要提前通知企业,生产含上述物质的食品应向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
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
(质检食监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配合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做好冬虫夏草市场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把原料入厂查验关口,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5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卫食品函〔〕83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牛蒡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请示》(冀卫办监督函〔〕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牛蒡根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和使用牛蒡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二、牛蒡子仍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51号)的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年8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鱼肝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年4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年5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号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将灵芝(赤芝)和紫芝划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或者调整为普通食品的请示》(琼卫法规〔〕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灵芝(赤芝)和紫芝均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因此,灵芝(赤芝)和紫芝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年5月29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
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号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委年第7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年6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酮不宜作为
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收到多份*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薰衣草和大豆异*酮能否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策法规,经研究,现就此问题进行如下说明:
由于缺乏薰衣草的食用部位、食用方法、食用历史、人群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不能确定其管理方式。科学研究表明,大豆异*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有关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的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上述办法和说明已在我委网站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
有关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号)、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51号)以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策和规定情况下,允许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其中,养殖梅花鹿鹿茸、鹿胎、鹿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按照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执行;鹿角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年10月24日
50(与各路大神交流打假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