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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6 2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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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能所各释,得智障名四,

一、释义二:

一、明二智即是中智家障

今观无明,亦复如是!观二观智,当彼破惑,名之为“智”。今望中道,智还成惑。此惑是中智家障,故言“智障”。

二、明中智被障,名为?“智障”。

又,此智障于中智,中智不发,故名“智障”。

二、指能所

前言智能障,后言智被障。

三、引例

例如六十二见。见名慧性,慧即世智;若望无漏,此慧性与见思合,能障于真。

四、结合

此二谛智,与无明合,障于中道,亦复如是!

二、明能所相对,得?“智障”名。

又,能障是惑,所障是中智;能所合论,故言“智障”。

二、欲观中道,先审观障。

云何观此二智,即是无明?若言是明,种智现前,洞识诸佛,十力无畏,一切诸法,圆足觉了,可得是明。而今不尔,岂非无明?

欲观中道,先审观意。云何观此二智无明?以观审之,知非智相;既非智相,即是无明。故下用观,虽分三别,秪是为破无明显中。

三、正明用观三:

一、列名

观此无明,即为三番:一、观无明,二、观法性,三、观真缘。

先列三番。三番秪是三假异名;一一假中,亦用四句,推检研核。

二、解释三,

一、观无明即因成假五:

一、立观境

一、观无明者:空假之智,与心相应。

言“空假之智与心相应”者:法性为因,二智为缘,与心相应,名“所生法”。法即无明,即重立无明,以为观境。

二、正用观法三,

一、正明二:

一、列句观法

观此二智,为从法性生?为从无明生?为从法性、无明合生?为从离生?

四句推检,二智叵得。问:既云二智即是无明,应以自他推此无明,何故复云“为从无明,为从法性”?答:中智望之,名为无明。今观无明,但推二智,为从法性,为从无明,乃至共、离。复推双责,具如破见,因成中说。

二、约句破执

若从法性,法性无生;若从无明,无明不实,亦不关中道。若合其生,则有二过;若从离生,则无因缘。

二、引证

《中论》云:“诸法不自生”云云。

三、指广

如是广破,如上因成中说。

三、明能推止观之相二,

一、明观相,有法、譬、合。法说可见,至此亦应结成二空、二谛等也。止文亦尔!并是文略。文为五:

一、法说

作此观时,泯然清净,心无依倚,亦不住者,不觉不知;能观所观,犹若虚空,不可说示。虽未发真,于四句中,决定不执。

二、举譬

譬如闇中,遥望株杌,不审人杌。人应六分动相;杌无六分,是不动相。久住观之,心谓是杌,亦不明了。

“遥望”等者,《大论》十四云:“如夜见杌,谓之为人”。是不实中,能令心生,谓之为人。人又疑无,六分动相。杌如法性,人如无明;人之与杌,俱未审定,故云“不了”。

三、合喻

起四句执,即喻动相;动喻无常相,不动喻常。久观不已,定知是常,不起四执。而无明未破,犹不了了;虽不了了,定知一常一切常。行大直道,无留难故。

四、重述所破不同

前见、思、尘沙,久已穿彻,惟三观智,即喻金刚。

既云起于四句执等,故知即是初心观中;为成次第,故二观后,明于中也。若执四句,不会中理;故成无常。若离性执,即于无明,见于中道。生法二空,故名为“常”。

“前见、思”等者,更重述于所破不同。二观但破见、思、尘沙,故今所破,惟二观智,即是无明。

言“金刚”者,亦用《大经》利镢斸地,惟至金刚,不能穿彻;即喻无明,非前二观之所能破。能破即是中智,龟甲、白羊角也。

五、结名

观破智障,名“观穿观”。安心此理,名“观达观”。此理不可思议,名“第一义空”。待二乘顽境之空,名为“智慧”,而此法性非智非不智,是为中观具三义也。

二观如文。“此理不可”下,即不观观,故云“非智非不智”。

二、明三止相四:

一、法说

复次,体达智障无明,无自他性,共无因性,毕竟不可得。

明三止也。初总明用止,亦用四句推捡无明,乃至二空与观不别,故略引而已。但体是即寂,与前为异故须辨相。

二、举譬

如持戒比丘,观无虫水:此中动者,虫耶?尘耶?虫即生相,尘无生相;谛观不已,虽知是尘,亦不明了。

举譬也。故《大经》第八云:譬如持戒比丘,观无虫水,见尘似虫,即作是念:此中动者,虫耶尘耶?久观不已,虽知是尘,亦不明了。

十住见性,亦复如是!今全未见,义同不了;故得借用彼十住喻。无明如虫,法性如尘,虽用四句,推捡叵得,亦未了了见于法性。前人杌喻,意亦如之。

三、合喻

若谓无明有四性,性是生动;若无四性,无性无生动。虽知不动,亦不决定;虽不决定,而决定观常住不动。

可知。

四、结名

前生死、涅槃二边流动,上两观已止;惟有无明,回转未息。今达心本源,无明寂静,名“止息止”;安心此理,名“停止止”。常住之理,非止非不止;对无常动,故言为止。即是非止非不止,是名“中止”,具三义也。

可知。

四、用六十四番

复次,智障心中,即有三假、四句止观,信法回转,四悉檀巧修,皆例如前说。

五、重示方法

如是四句,即是观门;若离此四,无修观处。善巧方便,因门而通,得见中道;见中道时,非即四观。若于一观得入,余句即融,不须更修。若未通入,但勤修四句,方便取悟。若执此四,即为所烧,遮壅不通。若无执滞,即是观无明四句得悟也。

重示四句方法之相。句即是门,门名“能通”。由一一句,皆能通理;随用一门,咸应见实。为不了者,及以多人,施设多门;虽立多门,见必随一。即以四句,为修观处;非所观理,名之为处。故第五卷中,正以四句为修观法。

法谓方法,即是能通,入理之法。是故此法,亦可名处。因能通处,至所通处,故云“因门”。二处名同,能所别也。

随用一句,既得见理,无复余句,故名为“融”。自行既尔,化他亦然!他机不同,随句见理,即名“得入”,以之为融。故须诸句,一一研试,会有相应,相应即融。

“若执”等者,更判用观,得失之相。虽破四句,必离能执;执即门坏,故名为“烧”。

二、观法性即相续假。何者?由观无明,谓无明灭,但有法性;虽作此角,未破无明。当知此是情想二解。是故更观法性之计,为从何生?无明为前念,法性为后念。于中为三,

一、牒前法性解,此解成惑,为所观境二:

一、法

二、约法性破无明者;上四句观于智障,求无明生,决定叵得。或生一种解,或发一定,决谓无明,即是法性。如此计者,非是悟心,但发观解。

二、譬

如闇见尘杌,决谓尘杌。

云“尘杌”等者:双指前来观无明譬。前观无明,即是法性;如观尘杌,虫人叵得。今观法性,如观尘杌,复非明了。

二、正示观法二:

一、列句观法

即当移观,观于法性,为当无明心灭,法性心生?为当不灭,法性心生?为当亦灭〔亦〕不灭,法性心生?为当非灭非不灭,法性心生?

应须观破,不了之相;所以移观,而推法性。具如破见相续假中。准前亦应结成三观、三止等相。文略不说。

二、约句破执

若无明灭而法性生者,灭何能生?不灭生者,明无明并。共生者,即有二过;离则不可。不自、不他,不共、不无因。

三、用六十四番

如是四句,一一句中,信法回转,四悉善巧,即能得悟,通四门池。虽未得悟,决定谓此中道观智,能破无明。常如是学,更不余修也。

亦应如前,明得失等;文略不说。虽未等者,劝于行者,勤用止观。虽六十四,不出止观;故劝常学,不得余途。

三、观真缘即相待假二,

一、明自行七:

一、出待相,为所观境。

三、约真缘破无明者:观此观智,待谁得名?为智为非智?若横待者,十方诸佛,是智,是明,待我无智明也。若竖待者,我于将来,破除盲冥,而得大明;待今是无智,无明。

即前观于无明法性之观智也。“为智为非智”者,总立也。应知此智,未见中理,即是无明。无明非智,此之非智,待谁得名?故有自他、横竖二待。诸佛在现,对我为横;我悟在当,望今为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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斸zhú地:掘地。

龟甲白羊角:大论三十一:“如人以金刚为牢固。若知着龟甲上,以山羊角打破,则知不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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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摄法摄法摄法摄法摄法摄法

第五偏圆偏圆偏圆偏圆偏圆偏圆

第六方便方便方便方便方便方便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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